
2025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小区楼道堆放杂物的案件。王大爷退休后经常在小区内外收集废品杂物,并将这些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导致邻居们非常不满,多次向物业投诉但效果不佳。

2025年3月5日,王大爷回家时发现他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不见了。经核实,是物业当天进行了清理。王大爷对此非常生气,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500元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大爷私自将废品杂物堆放在楼梯道,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些杂物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清理前已经在楼栋、电梯内张贴了《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并在业主群内发送通知,还上门告知王大爷及其家人清理期限。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因此,物业公司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此外,王大爷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卫生和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由于王大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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